很多人在父母往生後很久突然收到銀行寄來支付命令說很久以前父母向銀行借的一筆款項,要求要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但是父母往生的時候自己根本還在念小學,不知道要拋棄繼承,如何是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102年修法後,對於發生在先前的繼承事件,如果那時候我們還是未成年,沒有辦法期待我們知道要依法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因此只需要以繼承父母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如此,就不會需要再另外以自己的財產,去清償父母所留下的債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