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是否構成刑事責任之判斷,雖需參考民法第550條但書之規定,但是還是需要綜合歸納之整體觀察,衡情度理,客觀判斷為適足評價,尚難遽認皆當然有犯罪構成要件之故意與意圖。上面文字看起來太深奧,因此最高法院提供了比較具體的四種判斷標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