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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有兩種?你所認知的「拋棄」可能和法律規定不符?
Sep 25, 2024

繼承人之一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表示「我放棄我那一部分」、「我拋棄我那一部分」,這樣是否等同「拋棄繼承」?

法律上定義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也就是說,必須繼承人在法定期間(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只要超過以上期間所提出,都不會是法律上定義的「拋棄繼承」。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指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依法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我放棄我那一部分」、「我拋棄我那一部分」,性質上屬於繼承人之間就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一種類型,不是法律上定義的「拋棄繼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參照。

最主要要做如此明確區分的原因是,有債務人繼承一筆遺產後,因知悉有債務可能遭債權人做強制執行,故與其他繼承人協議「我放棄我那一部分」、「我拋棄我那一部分」,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債務人該部分之應繼分,惟此時即屬於以上所說的事後以分割遺產協議方式減少分配或不分配遺產,屬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

而如果債務人是以「在法定期間」依法拋棄繼承,係其身分法上的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一旦行使,債權人即不得請求撤銷。因此,建議債務人在遇有此繼承問題時,應先與律師商討如何做遺產分配規劃,以避免將來遭債權人請求撤銷;如債權人遇有債務人故意以分割遺產協議方式減少分配或不分配遺產,即可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否得以依法請求撤銷該有害及債權之協議分割遺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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