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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殺性租稅」之二 排除配偶潛在貢獻●配偶哭哭案
Jan 10, 2025

案一名男子在2016年5月3日將中壢的土地贈與給妻子後,他旋於5/14過世,而國稅局認定,他贈與的土地價值高達1億3019萬8990元,加計其他財產後,核定男子的遺產總額為2億2272萬1630元,遺產淨額為1億4623萬7326元,應納稅額1462萬3732元。

妻子不服,向法院主張如果將土地視為「遺產」,應適用《遺贈稅法》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土地已贈與給妻子,並非丈夫的剩餘財產,因此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判決妻子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妻子向憲法法庭提釋憲救濟。

憲法法庭認為,夫妻雙方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的配偶雙方而言,不會改變兩人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配偶因為一起操持家計產生的經濟貢獻,在贈與或遺產稅制的設計中,應受到充分評價。如果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把配偶過世之前贈與的財產視為遺留的財產而計算進遺產裡,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掉配偶的潛在經濟貢獻,沒有任何扣除機會,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和填補課稅漏洞的目的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機關應該在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在修法完成之前,相關機關在計算《遺贈稅法》所定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應依據《民法》規範意旨,計算在《遺贈稅法》上可以扣除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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