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名男子在2016年5月3日將中壢的土地贈與給妻子後,他旋於5/14過世,而國稅局認定,他贈與的土地價值高達1億3019萬8990元,加計其他財產後,核定男子的遺產總額為2億2272萬1630元,遺產淨額為1億4623萬7326元,應納稅額1462萬3732元。
妻子不服,向法院主張如果將土地視為「遺產」,應適用《遺贈稅法》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土地已贈與給妻子,並非丈夫的剩餘財產,因此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判決妻子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妻子向憲法法庭提釋憲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