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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殺性租稅」之一 元配神操作●非婚生子女哭哭案
Jan 10, 2025

案發生在2016年6月間,外遇生下1女的陳姓男子,將名下的114.8張鋼鐵股(股王)送給元配,他在7/18申報並核定「免徵贈與稅」。陳男2017年12月3日死亡,元配和3名婚生子女隨即拋棄繼承,6歲私生女(B女)竟成為「唯一」繼承人。

不過,國稅局將陳男死亡當時的股票淨值,共3億868萬2069元計入遺產總額,最後核定陳男的遺產總額為3億4612萬368元,遺產淨額為3億2435萬1907元,核定陳男的繼承人應繳納5735萬4847元。令人吃驚的是,B女僅分配到1567萬遺產,卻因元配一家人的舉動,被迫吞下5700多萬稅單。家人以B女名義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立法機關有廣泛形成空間,但租稅的課徵仍要符合《憲法》平等權及自由權利,而且對人民課徵的稅捐債務,原則上還是要符合人民實際上的稅捐負擔能力,這就是「量能課稅原則」。

立法機關課徵遺產稅,該怎麼規範計算範圍、評定稅基及設定稅率等事項,都不能掏空繼承權的宗旨,導致遺產繼承喪失意義。如果因為課徵租稅而讓繼承人之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就屬於「絞殺性租稅」,而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

案B女的繼承案例,憲法法庭認為顯然已背離量能課稅原則,《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有對於義務人設計特別規定,元配增加財產,卻是讓B女代為負擔遺產稅,和「租稅公平」之間沒有合理關聯性,牴觸《憲法》平等權原則而且,該項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怎麼分攤遺產稅,也沒有對於應該負擔的稅務設定上限,可能使得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導致繼承人完全失去本來應該繼承的遺產,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法法庭指出,立法機關應該在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法,在修法完成前,如果受贈配偶屬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相關機關應計算擬制為遺產的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依照該比例計算受贈財產後增加的稅額,就該稅額向配偶課徵;如果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增加的財產稅付,不得以繼承人(B女)作為遺產的納稅債務人,也不能以遺產為執行標的。

趣的是,民眾還是確實厲害,本案的神元配發現在合乎法律規定之下的小手段,憲法法庭知道此種行為並不可取,但是如果要遏止此種情形再發生,甚至要對於本案的神元配依「實質課稅原則」負擔遺產稅的話,還是要以法律明文規定:

「又基於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明定(司法院釋字第622號、第674號及第798號解釋參照)。就上開配偶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情形,相關機關尚不得於法律未明定該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時,即逕向該配偶課徵因擬制遺產所增加之遺產稅負。至該配偶是否及如何負擔遺產稅,自應由立法機關於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時,併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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