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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可否以需支付喪葬費用為由,擅自提領被繼承人銀行帳戶內款項?
Jan 31, 2024

🆕家人過世後,為免被繼承人銀行帳戶遭到凍結,繼承人基於各種因素,可能會想要先行從被繼承人的銀行帳戶內提領金錢,但是此舉只要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有涉犯刑法疑慮。因為,法律上在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刻起,被繼承人的遺產就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要經過全體繼承人(或法院裁判分割)後才能動用。

以上情況陳律師先前已有撰文說明過:https://chenandma.com/blog/18

沒想到實際上還真的是有非常多繼承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先行動用被繼承人的財產,而遭其他繼承人提告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陳律師也對於目前社會上兄弟姊妹間不睦的情形還真是不少感到遺憾)。

在陳律師撰文後又有機會協助數個當事人在發生以上情形時,成功說服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書,避免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還要再面對法院審理程序的不安。

在最新承辦的案件中,陳律師也有再搜尋看看有沒有新的法院判決可以支持辯護策略,很幸運地有找到而且還是最高法院的見解,最後看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也有直接援引該最高法院判決,心裡也是感到有種被肯定的小雀躍(?),分享給大家吧。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開始由繼承人承受,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雖得由繼承人共同為之,然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委任代理人,並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其委任關係,因契約另有訂定時,該基於委任關係而授權之事務,自有其延續性,不因委任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應認其雙方之委任關係因有特別約定而尚屬存在,並未歸於消滅。又刑法上偽造文書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而擅自製作而言,是製作人必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即難以該罪相繩。故行為人如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係冒用他人名義而無製作權,於此情形自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刑事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判決主要的背景事實是某繼承人生前就有受被繼承人指示可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動用被繼承人的存款處理後事,因此繼承人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可以延續該委任關係之授權,不因此該當冒用他人名義無製作權之偽造文書罪。

  • 每個個案事實都不同,建議要找律師評估,以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金額與實際喪葬費花費金額簡單說明:

  • 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金額100萬元、實際喪葬費花費金額120萬元,這種情形最有機會說服法院、檢察官行為人主觀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 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金額100萬元、實際喪葬費花費金額60萬元,這種情形就需要花比較多心力,又牽涉差額的40萬元有無分配給其餘繼承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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