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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上除記載「憑票准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保兌付」,另手寫記載「僅供向○○借款之擔保用途」等文字,是否影響本票之效力?
Sep 17, 2024

票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除非其記載已使本票債權之行使附有條件或限制,致喪失「無條件擔任支付」意思,當認欠缺「無條件擔任支付」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票據應屬無效外,依同法第12條規定,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不因此影響票據本身之效力。又同一票據上各個票據行為,各依票上所載之文義,分別獨立,一行為之無效,不影響於他行為,此即票據行為之獨立。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86年度台簡上字第77號裁定、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8號,均認本票記載抵觸票據應「無條件支付」本質之文字,才歸於無效。然本案例僅於票據正面增列系爭註記,並未對票據之流通方式為任何限制,即未違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規定,應認系爭本票有效,執票人以該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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