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實務上非常多人選擇代筆遺囑,理由不外乎因為覺得有見證人三個在旁,應該比較不會有爭議。
那因為代筆遺囑法律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那這樣所謂【筆記、宣讀、講解】,有沒有需要是由同一位見證人執行呢?
👉曾經有法院認為需要是同一位見證人執行。
不過現在最高法院已經有所表態【最高法院108年4月16日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
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也就是最高法院認為,法律所規定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的行為,並不需要同一位見證人來做,也是符合民法1194條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