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感覺上應該很少見,不過還真的遇到有民眾詢問這個問題;其父親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在還來不及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就過世,想說此筆土地既然已經出售就沒列在父親的遺產內,沒想到國稅局竟然來函說要補徵遺產稅?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在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依法不生效力,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該筆土地既已簽約出售,也要同時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此部分則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的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則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舉例而言,某A於民國110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土地予B,A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就過世,該筆交易A已收取350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足。則有關A的遺產稅申報,該筆土地應以A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入遺產價值,同時因A的繼承人負有交付B該筆土地之義務,可同額在A的遺產稅申報內列未償債務扣除200萬元。至於A原本應收未收之土地尾款50萬元及已收取土地款於繼承日之結存餘額350萬元(在此寫出350萬元只是為讓讀者知悉是該筆土地價款,實際上該350萬元有可能已因與A的其他存款混同而被A在生前拿去使用,在A過世時可能已不足350萬元,故此部分所指應係併同A其餘過世時當日之存款餘額),屬被繼承人A之債權及存款,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