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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險費之積存,要保人係分別依保險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第116條第7項規定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論保費是否確實由要保人支付,於計算要保人所屬婚後財產時,皆應全數納入要保人之婚後財產內計算。
Jul 19, 2023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婚後財產計算,時常發生擁有保單較多之一方,主張其保單保費非由其所支付,而是由其他家人支付,進而主張不應將由其他家人支付之部分,剔除於婚後財產計算。惟最高法院認為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專屬於要保人之財產,原審法院認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因僅其中部分保費金額屬於其他家人所支付,應剔除認不屬於要保人之婚後財產,其見解自有可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判決】;本案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下級審法院完全依照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於計算要保人所屬婚後財產時,全數將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納入要保人之婚後財產內計算,後再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白話文:只要在我結婚後購買的保單,不管保費是爸爸媽媽哥哥姐姐弟弟妹妹付的,將來如果不幸要計算婚後財產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部都會算是我的婚後財產。

👉衍伸:雖然保費不管是誰支付,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都歸屬於要保人,但是如果要保人能夠證明與保費支付者間,有其他的法律關係存在,例如借貸,也是有機會說服法院這是婚姻關係中所產生之債務,在計算婚後財產時,主張應予扣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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