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夫妻反目的情形眾多,很多是已經辦完離婚登記了,卻又回過頭對對方主張,你(妳)之前白白住在我的房子裡,要給我相當於租金之損失。但是最高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001條前段、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之義務。除有民法第1001條但書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不能同居一家受扶養之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夫妻應於雙方共同協議之住所履行上開法定義務。則在上開義務消滅前,縱使前揭住所為離家之一方所有,夫妻另一方為履行上開義務而居住於該住所,實為履行義務之必要行為,本質上仍非無權占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36號判決】。
👉白話文:只要我的身分證上配偶還有你(妳),原則上我就可以光明正大住在你(妳)名下的房子裡。
👉衍伸:很多夫妻婚後是住在夫或妻的長輩名下的房子裡喔,那夫妻感情不好或吵架的時候,夫或妻的長輩可不可以把對方趕出那個房子呢?依照最高法院以上的邏輯,解釋上那個房子如果是夫妻婚後共同的住所,為履行夫妻的同居及扶養義務,即使是夫或妻的長輩也是不能趕走對方的。當然啦,離婚後自然就沒有什麼同居及扶養義務存在囉!這樣以後有類似爭議應該知道該怎麼做了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