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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如有正當理由之分居,有關夫或妻之生活費仍屬家庭生活費之一部分,應由兩造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不能以夫妻雙方既已分居,認定他方配偶就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且此義務與夫妻法定扶養義務不同。
Jul 19, 2023

🆕 目前社會上夫妻分居有各種可能理由,而有關夫妻於分居期間之生活費用是否屬於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之一環,實務上法院見解不一,最高法院認為在【有正當理由之分居】這個前提下,有關夫或妻之生活費仍屬家庭生活費之一部分,不能含糊地認定夫妻既已分居,他方配偶即無家庭生活費用負擔可言。
👉至於何謂【有正當理由之分居】最高法院並未明說,但是參考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的下級審認定事實,主要是妻受夫長期言語侮辱或被施以肢體暴力及恫嚇,致妻難以忍受而離開分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7號民事判決】,可推論最高法院所謂的【正當理由】可能需要符合家庭暴力(包含精神上、肢體上、言語上等)的內涵。
👉不過在此情形,最高法院並未明說在分居期間夫之生活費是否也同樣可以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向妻主張),換句話,是否要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因有過失之一方導致分居,才能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負擔生活費?我認為解釋上應作如此限制方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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