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衰小買了法拍屋後,去檢測氯離子(就是俗稱的海砂屋啦)發現超標,打電話給執行法院書記官,書記官竟然回覆我已經發權利移轉證書給你囉!依法你郝衰小沒有瑕疵擔保請求權喔!糾咪!郝衰小氣個半死跑來問陳律師能不能撤銷拍定?
這個問題雖然只有一個問號,但是很複雜的啦!需要區分成很多種狀況:
一、拍賣程序何時終結?(光這個問題就可以寫一篇論文了,在此就不深入探討)
(一)若認為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並不表示拍賣程序終結,則應該是有機會循聲明異議救濟(臺北地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55號裁定參照);
(二)若認為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就表示拍賣程序終結,則不可能依強制執行法的救濟程序提出救濟,要再思考以下第二層次問題。
二、可否以此關乎當事人間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郝衰小認為該法拍屋如為海砂屋他就不會去應買,主張此乃交易上認為重要的事項,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因而主張該拍賣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陳律師認為有機會,且實務上亦有前例,雖然該例標的並不是海砂屋(該例為承買範圍為第三人占用,與現場履勘筆錄不符,影響原告承買意願至鉅),不過應可認為同屬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但是,千萬一定要記得要在拍定後一年內主張錯誤,不然就無法再主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