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年底贈與移轉旺季,主要是許多人做財務規劃會趕在年底前先做一次贈與移轉,然後明年初又可重新再獲得一次新年度扣打,以達到短期移轉資產的目標。不過如果是要贈與未上市、櫃股票,有關未上市、櫃股票如何壓在法定贈與額度範圍內,就是務必要小心計算的地方。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 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實務上國稅局具體會以該未上市、櫃公司之未分配盈餘累積數、實收資本額、如有不動產(土地重估增值、損益)等來估定贈與當日公司之資產淨值,如贈與人僅主張依該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作為計算基礎,時常與國稅局上開認定基準不符產生出入而變成需要補繳稅,因此務必要小心計算。
👉同場加映:【上市櫃股票】則是依贈與當日股票的【收盤價】計算贈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