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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後,部分繼承人因管理、使用、收益、處分遺產,而對全體繼承人負有債務者,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
Jul 19, 2023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3 號民事判決:「按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1172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繼承開始後,部分繼承人因管理、使用、收益、處分遺產,而對全體繼承人負有債務者,亦應類推適用,俾得簡化繼承關係,避免法律關係複雜。」

光看文字比較難以理解😅,可能直接舉例比較清楚:

👉A、B、C三個繼承人,應繼分各1/3,應繼遺產新台幣90萬元,A因管理遺產所支出費用之21萬元,B、C繼承人對全體A、B、C繼承人負有債務,原審法院認為應該先依應繼分比例,分給A、B、C各30萬元後(90*1/3),認定公同共有債權21萬元也按應繼分比例分割每人應為7萬元(21*1/3),再由A就分割後之債權分別向B、C請求各給付7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徒增法律關係複雜,應該直接在分割每人各30萬元的時候,直接扣除B、C部分的7萬元,而僅分別分給B、C各23萬元即可,直接分給A44萬元(9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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