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上法條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同法第17-1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某A因生病想趕快處理本身資產轉移贈與給結縭多年的配偶某B,設A有超過新台幣1億元以上資產(方便計算以下以1億元計),B資產為0,若A贈與所有資產予B後2年內就不幸身故,此時B名下財產有1億元,A則為0,導致並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產生,且因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還要將這1億元視為A的遺產總額內計算遺產稅,依民國106年新制稅率計算為20%(暫不考量其他免稅額及扣除額),減去累進差額750萬元後,要繳納1250萬元的遺產稅。
👉如果當初A沒有先贈與1億元資產給B,則B在A過世時可以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億元-0)/2=5,000萬元,再依民國106年新制稅率計算為15%(暫不考量其他免稅額及扣除額),減去累進差額250萬元後,僅需要繳納(5,000萬元*15%-250萬元)=500萬元的遺產稅。
👉講評:資產處理要趁早,不要等到被醫生宣告刑期時再來做,為時已晚。案例中A如果不要拖到最終2年才處理,確實有機會可以免繳遺產稅;如果為時已晚,也是有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利用,從以上的例子發現,得以有效減少遺產稅課稅稅基;沒有配偶的(單身、離婚、配偶已身故….),要減少遺產稅稅基就只能再找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