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諸多與民眾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經驗,陳律師常常遇到民眾詢問:「他沒有對我拳打腳踢,也可以構成家庭暴力喔?」
事實上,很多「精神上」的不當侵害,才是家庭暴力的大宗。
具體內涵包括:
1.言語攻擊:謾罵、吼叫、諷刺、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他親人、揚言使用暴力、恫嚇再也看不到小孩等等
2.心理或情緒虐待、傷害:跟蹤、竊聽、電話騷擾、破壞物品、操縱或干擾被害人生活、鄙視、羞辱等等
3.性騷擾:逼迫觀看性活動、提供情色圖片或影片、開黃腔等等
以上只是列出大宗相關案例,其實只要能夠向法院說明加害人的舉動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心生痛苦、加害人所為已經惡性傷害被害人的自尊或自我意識,法院都可以准許程度不同的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
在家庭暴力發生的當下,首要保護自己的安全,避免身體的重要部位受到傷害,及早尋求幫助,將有機會制止暴力傷害,隨時撥打24小時保護專線「113」進行諮詢與通報。